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6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区**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驾驶船只在新邵县**镇**资水流域使用网目尺寸为1.5厘米的三层刺网进行捕鱼,后被新邵县农业农村局当场抓获,渔网内有0.5公斤小白条鱼。
2020年7月17日,新邵县农业农村局将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移送新邵县公安局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扣押通知书、船只、渔网、渔获物照片、销毁物品处理记录;
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明材料、农业部办公厅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通告、新邵县人民政府通告等书证;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丽慧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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