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收获其所种植的罂粟后,将罂粟果实储存在自己家中阁楼中,后于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象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上述果实属于罂粟科罂粟属,学名为罂粟,果实内种子累计重量为54.46克,均未经灭活处理。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
2.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称重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