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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不起诉决定书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象检刑不诉〔2021〕33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5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收获其所种植的罂粟后,将罂粟果实储存在自己家中阁楼中,后于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象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上述果实属于罂粟科罂粟属,学名为罂粟,果实内种子累计重量为54.46克,均未经灭活处理。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等;

2.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

5.视听资料:现场视频、称重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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