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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230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2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2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至3月17日期间,涉案人员方**(在逃)利用微信设立一个名叫“惠来国”的赌博微信群,以“抢红包”形式供群里的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期间,方**串招被告人谢某甲帮忙其在该群里以 “免死”的身份负责抢红包,后谢某甲帮方**在该群抢红包约20天,每天抢得红包约1300元至1400元,共抢得红包27000元。而方**每天给谢某甲冬368元或者388元的报酬,谢某甲则拿出少量的报酬以福利的形式返还参与赌博人员,自己净获利250元,共获利约5000元。

2018年3月23日16时,惠来县公安局在惠来县“某某”酒店1119房抓获谢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为牟取非法收入,利用手机微信开设赌场,以“抢红包”形式供人赌博,其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炯炎

2018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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