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2********,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执行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新邵县公安执行局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3********,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4日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前科。
被告人孙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雷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甲、雷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谢某甲、李某某、雷某某、孙某某与肖某甲(另案处理)五人在新邵县**镇**花园李某某经营的“**先生”夜宵店里商量一起到**镇**山去开赌博游戏机店,每人出资5000元入股。2019年11月中旬,李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一台8人座的打鱼机与两台老虎机后,五人在新龙矿业**工区附近租用刘某甲老住房,将上述赌博游戏机设备搬至刘某甲老住房内,于11月下旬开始经营。该店经营期前期被告人谢某甲、李某某、雷某某、孙某某、肖某甲商量每人一个星期轮流看守打鱼机店,不久肖某甲外出务工,由谢某甲等四人继续经营。2019年12月中旬,该店经所有成员同意后由谢某甲出面,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台黑红梅方赌博机放到店内供人投注赌博。该店每天的利润为五六百块钱,至2020年1月4日为止,总利润超过一万元。
2020年1月4日下午开始,被害人何某甲在打鱼机店内用黑红梅方的方式投注赌博,至1月5日凌晨五时左右,何某甲共赊欠了1.3万多元赌债,欲回宿舍睡觉,在店内值班的雷某某不准何某甲离开,并电话通知了被告人谢某甲、李某某、孙某某三人。谢某甲、李某某、孙某某三人立即从新邵县城驾车于早上6时左右赶到现场,谢某甲见何某甲不愿意出钱,与雷某某二人对何某甲进行了殴打,殴打时间长达一两分钟。然后谢某甲、雷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将何某甲带到车上,准备去新邵找何某甲家人要钱。车辆行至**森林公园门口时,何某甲开始被迫电话联系家人借钱还债,何某甲家人不同意为其还赌债,何某甲无奈用手机拍下了自己头部流血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其父亲,何某甲父亲便通过微信先转了3600元钱过来给何某甲,又找其他亲戚借了1000元钱转给何某甲。上午十点左右何某甲通过微信扫码支付的方式转账4600元钱给谢某甲,再从身上拿了400元零钱交给谢某甲,才得以允许回宿舍。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谢某甲、雷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与何某甲达成协议,除退还5000元赌债外,另支付5000元给何某甲作为医疗费,何某甲对四人表示谅解。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提议并与谢某甲、雷某某、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雷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检查笔录、赌博机照片;
2.书证:检查笔录、投注单、记账本、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及领条、到案经过、一般缴款书、户籍资料;
3.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肖某乙、曾某某、谢某乙、何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何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谢某甲、雷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雷某某、李某某、孙某某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赌博机超过十台,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赌资数额超过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谢某甲、李某某、雷某某、孙某某为索取赌博债务以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李某某、雷某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甲、雷某某起主要作用,李某某、孙某某起次要作用,为从犯,应当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甲、李某某、雷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展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雷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均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记账本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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