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柠檬,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关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白沙**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绰号瘦嗨,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双捷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日被批准逮捕,2020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肥仔,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1199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村镇**村**村**号。201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阳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王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江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本案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6日,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以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将案件移送江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于2020年3月10日将案件报送至本院,建议并案处理。我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两案合并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甲、许某甲、林某甲、关某甲、林某乙、王某某等人与邵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相互认识,于2019年开始来往密切,以位于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的“宇豪租车行”为据点,车行内藏有水管、砍柴刀、棒球棍等武器,常在此聚集,在江城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公共场所随意打砸、伤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何某某被故意伤害案
2019年8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在阳江市江城区金山路金郊旧阳春路口的遇园林大排档火锅门口和人打牌,在其旁边的朋友莫某某(外号:傻哥或阿傻)接到邵某某的电话,邵某某在电话中得知何某某也在打牌,因邵某某认为何某某骗了莫某某的钱,随后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小绵羊摩托车到达该宵夜档,许某甲驾驶一辆小车搭载谢某甲、林某乙、关某甲跟随过来。邵某某先是冲过去一脚将何某某踢倒在地,何某某爬起身,又被邵某某和谢某甲推倒在一辆电动摩托车上,接着谢某甲、林某乙、关某甲、邵某某、许某甲分别用砍柴刀和水管对何某某的身体进行殴打,何某某用手掌和手臂阻挡,谢某甲用刀背打了何某某的身体两下,关某甲用水管打了何某某的手臂一下。随后何某某往金山路三汇酒店方向逃跑,谢某甲和林某乙上前追赶未果,然后由许某甲驾驶小汽车搭载邵某某、谢某甲、林某乙、关某甲一起逃离现场。
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何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二、陈某甲被寻衅滋事案
2019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关某甲在阳江市江城区东门南路色色婚纱店门口的宵夜档吃宵夜,因认为同在隔壁台吃宵夜的陈某甲、李某某等人喝酒讲话声音过大,吵到自己,关某甲遂联系林某甲,让其帮忙叫人前来殴打陈某甲、李某某等人,林某甲随即纠集谢某甲、许某甲、林某乙,由许某甲驾驶一辆黑色本田奥德赛商务车(车牌号粤QQW****),搭载上述人员和武器由市区漠江路宇豪租车行出发,去到关某甲吃宵夜的地方,谢某甲手持一把“孖刃刀”和棒球棍、林某甲手持一把长柴刀、林某乙持一条伸缩棍、关某甲从车尾箱拿出一条水管,四人对该宵夜档的台凳进行打砸,正在吃宵夜的陈某甲、李某某等人四处逃跑,陈某甲因跑得较慢,在东门南路方向的一家便利店门口附近被谢某甲从后追上,谢某甲用“孖刃刀”往陈某甲的右后肩部位砍了一刀,打砸完后四人返回奥德赛商务车上,由许某甲开车逃离现场。
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陈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三、董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9年9月22日晚上10时许,谢某甲、林某甲、许某甲、王某某等人在阳江市江城区漠江路石头记酒吧三楼大厅喝酒。23日凌晨1时许,谢某甲认出被害人董某某,自认为董某某曾在其父母开的“飞姐烤鱼”宵夜档赊数未还,于是和林某甲说想教训此人,林某甲表示同意。林某甲直接冲过去将董某某扑倒,谢某甲同时也踢了一脚董某某,并手持一把“牛柏叶”刀刺向某甲志杰,被董某某闪开,董某某马上逃离大厅,谢某甲继续持刀追赶董某某,林某甲拿起一个台灯追赶,许某甲先是在大厅台面拿起一个红酒瓶追赶,后在楼梯间墙角处拿起一条黑色礼炮筒追赶。三人均没有追赶上董某某,后驾驶套着迷彩车牌套的红色本田思域小汽车离开石头记酒吧,随后王某某也开着自己的白色日产轩逸小汽车离开石头记酒吧,在对面马路与谢某甲等人汇合。
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董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四、陈某乙被故意伤害案
2019年9月23日凌晨1时许,在石头记酒吧滋事后,林某甲驾驶一辆套着迷彩车牌套的红色本田思域小汽车,搭载着谢某甲、许某甲,王某某驾驶一辆套着迷彩车牌套的白色日产轩逸小汽车,搭载着陈某丙,两辆车一起去到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体育馆附近的玛莎酒吧停车场找陈某丙的朋友黎某某,下车后谢某甲遇到前女友陈某丁,随后林某甲开车和谢某甲、许某甲一起送陈某丁和梁某某回陈某丁的家。回到楼下时,陈某丁接到陈某丙电话说黎某某可能要在玛莎酒吧和人打架,于是陈某丁叫谢某甲送其返回玛莎酒吧看看发生什么事。凌晨2时许,该辆红色本田思域小汽车返回到玛莎酒吧停车场,陈某丁下车往一群男女中走去,谢某甲因怀疑陈某丁到玛莎酒吧去找别的男子玩,遂尾随陈某丁下车。在该群男女中遇到刚从玛莎酒吧喝酒出来的谢某乙、陈某乙等人,谢某甲误以为谢某乙、陈某乙等人就是找陈某丁玩或者要和黎某某打架的人,便持一把“牛柏叶”刀捅向谢某乙后背,谢某乙转身用双手推开谢某甲,并喝问其是干什么的,陈某丁和王某某随即前去拦开谢某甲和谢某乙双方,并告知谢某甲打错人了,谢某甲不听劝告,挣脱后又持刀向谢某乙和陈某乙扑去,谢某乙和陈某乙用手推挡,在此过程中陈某乙被谢某甲用刀捅中左边胸口部位后倒地,当场死亡,谢某甲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经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陈某乙符合被单刃锐器捅刺左乳内侧致上腔静脉与右心房交界处贯通创引起循环衰竭和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的;伤者谢某乙的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
五、林某甲、许某甲、王某某窝藏案
2019年9月23日凌晨2时许,谢某甲捅死陈某乙后,林某甲驾车搭谢某甲、许某甲逃到阳江市阳东区绿城小区附近的空地,王某某也开车到达,在场的人都知道谢某甲在玛莎酒吧停车场持刀捅了人,并商量、打听此事,之后林某甲驾车搭谢某甲、许某甲到阳江市江城区安宁路方圆酒店过夜,由林某甲支付住宿费,王某某回到其父亲在阳江市阳西县**村镇**村**村**。2019年9月23日晚上11时许,林某甲驾驶一辆租来的黑色锐志小汽车(车牌号粤QTG****)搭载谢某甲、许某甲到王某某所在的养殖场找王某某避难,王某某在明知谢某甲于当日凌晨分别在石头记酒吧打了人以及在玛莎酒吧停车场捅了人的情况下,还继续容留上述三人在该养殖场过夜并为三人提供食物。因王某某白天要外出阳江市区,许某甲提出可以转移到其朋友邓某某的养鹅场避难,2019年9月24日上午8时许,林某甲驾车搭谢某甲、许某甲离开王某某家的养殖场去到江城区双捷镇朗东村委会朗仔村邓某某的养鹅场继续躲避。2019年9月24日中午12时许,王某某在知悉谢某甲的藏匿地后,主动去到双捷镇朗仔村该养鹅场陪伴谢某甲和林某甲、许某甲,并为其三人购买午餐,林某甲和许某甲也曾开车外出购买水和面包给谢某甲充饥。林某甲、许某甲、王某某三人一起为谢某甲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而提供处所和条件。2019年9月25日上午11时许,公安机关在江城区双捷镇朗仔村该养鹅场抓获谢某甲、林某甲、许某甲、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还为他人逃匿提供场所等帮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还为他人逃匿提供场所等帮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某甲、林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他人逃匿提供场所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窝藏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玲
检察官助理:林翠琼
2020年3月31日
附:
1.各被告人均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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