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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起诉书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二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谢某甲,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74********,回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河南省**县**镇****村***号院。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谢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谢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李某甲、寇某甲等人(均已判刑)注册成立**三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众筹销售“2697公元前”山楂红酒为名进行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每提2760元的价格购买该款酒获得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注册会员上下线关系分为大小两区依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和下线小区会员投资总金额作为计算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不断介绍、发展下线会员,骗取财物。为扩大该传销组织影响吸引更多人加入,会员可通过授权成立并运营服务中心或报单中心,为参与人员注册会员报单提供便利,并按照报单金额的3%收取服务费。

    2016年3月,被告人谢某甲通过赵某甲(另案处理)介绍加入该三楂红传销组织,在*县**大道中段租房成立*县服务中心,为*县服务中心负责人,后又在**县城**路与**路交叉口租房成立**工作室,宣传三楂红传销组织,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016年5月,被告人谢某甲向王某甲(已判刑)讲解介绍**三楂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返利模式、经营模式,并带王某甲到该公司参观考察,发展王某甲为其下线人员,王某甲在**市成立**服务中心。

经司法鉴定及审计,自2016年5月至案发前,王某甲下线会员36层327人,账面获利(总实发奖金-现有报单币-现有奖金币)201万余元。自2016年3月至案发前,某甲下线会员46层,下线数为692,账面获利(总实发奖金-现有报单币-现有奖金币)593640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谢某甲委托其丈夫赵某甲到汝州公安局经侦大队退赃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寇某甲、郭某甲、赵某甲、王某甲、徐某甲、李某乙、孙某甲、李某丙、徐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进行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且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聚法

王霞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谢某甲现被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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