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1,女,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纯,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女,1970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谢某2,女,195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沪太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谢某1与被告康某、第三人谢某2遗嘱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谢某1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继承人谢根生名下的所有房产、车辆、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人上海创业接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诉讼保全担保服务合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继承人谢根生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某1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 江
书记员:唐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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