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1,女,1956年4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军莉,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某,女,1938年7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谢某2,男,1960年3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谢某3,女,1962年9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栾国庆,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辛耘,上海沪港律师事务所。
第三人:谢某4,女,1987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水上新村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亮亮。
原告谢某1与被告白某某、谢某2、谢某3、第三人谢某4析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谢某1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郭 蕾
书记员:姜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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