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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2019年8月16日,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4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7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张春华

书记员:孙  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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