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上海市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福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武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萃瑄。
被告:谢德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谢惠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谢惠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武荣。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萃瑄。
本院受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谢福林、谢某某、谢德才、谢惠珍、谢惠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谢福林、谢某某、谢德才、谢惠珍、谢惠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葛蓓菁
书记员:徐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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