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楼凤,女,1971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其芳。
被告:范海英,女,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增贤,上海市开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楼凤诉被告范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谢楼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99,6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按银行4倍利息并分段计算,至判决书生效止);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国药公司准备扩建等理由,于2019年1月份起至2019年9月3日止向原告多次借款。截止到2019年9月3日止,原告通过银行卡及微信转账给被告2,150,400元,现金交付给被告320,000元,合计金额2,470,400元。被告已偿还本金370,800元,至今尚欠原告借款2,099,600元(被告已支付利息297,200元)。后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被告范海英因涉嫌诈骗罪已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立案,并于2020年3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案件正处于刑事侦查中。且原告谢楼凤已向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漕泾派出所报案。因此,本案不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谢楼凤的起诉;
二、本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姒 勇
书记员:王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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