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永军,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秋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喜。
原告谢永军诉被告上海晟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永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谢永军自愿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曲昱佳,沈鸷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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