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谢永军与上海晟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永军,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翔,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晟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秋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喜。
  原告谢永军诉被告上海晟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永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谢永军自愿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曲昱佳,沈鸷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