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赣0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谢汉林涉嫌故意杀人案判决如下:谢汉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害人谢某甲之子谢某乙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谢汉林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谢汉林因琐事而与谢某甲发生争执,并用木棍击打谢某甲数十下,致谢某甲当场死亡。根据尸检鉴定,谢某甲整个颅面部向左倾斜、畸形,可触及整个颅面部诸骨均粉碎性骨折、畸形,右侧面部大面积皮下出血肿胀,伴散在表皮出血。胸腹部中,左2. 3. 4 肋骨锁骨中线处骨折。颈项部中,甲状软骨见骨折。四肢部中,左手食指、中指第一节骨折畸形。颈部、胸部可见多处大面积挫伤。
二、一审判决谢汉林有期徒刑十一年不被被害人家属接受。
案发后,谢汉林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谢某甲近亲属7万元,但被害人近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
一审判决认为,谢汉林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汉林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谢汉林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谢汉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汉林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即使谢汉林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仍然畸轻。
综上,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谢汉林的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汉林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