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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汉林故意杀人案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赣市检公诉诉刑抗〔2018〕1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赣0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谢汉林涉嫌故意杀人案判决如下:谢汉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害人谢某甲之子谢某乙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请求本院提出抗诉。本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谢汉林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谢汉林因琐事而与谢某甲发生争执,并用木棍击打谢某甲数十下,致谢某甲当场死亡。根据尸检鉴定,谢某甲整个颅面部向左倾斜、畸形,可触及整个颅面部诸骨均粉碎性骨折、畸形,右侧面部大面积皮下出血肿胀,伴散在表皮出血。胸腹部中,左2. 3. 4 肋骨锁骨中线处骨折。颈项部中,甲状软骨见骨折。四肢部中,左手食指、中指第一节骨折畸形。颈部、胸部可见多处大面积挫伤。

二、一审判决谢汉林有期徒刑十一年不被被害人家属接受。

案发后,谢汉林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谢某甲近亲属7万元,但被害人近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

一审判决认为,谢汉林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汉林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谢汉林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处谢汉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汉林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即使谢汉林具备从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仍然畸轻。

综上,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刑初22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谢汉林的量刑畸轻。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谢汉林现羁押于寻乌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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