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汝辉,女,195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英,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北戴河区育花一区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30400037343XF。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心,河北正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汝辉与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汝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英、被告法定代表人李海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一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汝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经济补偿金25575元;2、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171822元;3、补缴社保基本养老金,如不能补缴要求被告支付退休金或赔偿损失197397元。事实和理由:2001年9月原告51岁,应招去被告单位做清扫员,至2016年12月解除劳动关系,工作15年零3个月,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在工作中,按照被告的规定,原告每天工作6小时,没有节假日、休息日。现在原告已经67岁,丧失劳动能力,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2001年9月,时年51岁的原告到被告单位做清扫工,一直到2016年12月被辞退,2011年8月开始享受农村村民养老保险待遇。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亦未给原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原告在工作期间,主要从事住宅小区内的垃圾清扫,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区域范围内,每天上午、下午各清扫一次,无固定时间限制,没有工作考勤,被告只负责验收原告的工作标准。原告的工资标准从最初的每月210元,陆续增加至2016年的平均工资每月1565元。二、2017年3月10日原告向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部门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原告自2001年9月到被告单位工作,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曾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至2011年8月原告开始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终止,此后原、被告之间应为劳务关系。(一)对于原告主张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原告于2011年8月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对于原告主张的节假日等加班工资问题,因原告仅负责自己责任区域的清扫工作,并无工作时间限制,没有考勤记录,即便按原告自己所说每天工作6小时,即便每周全勤也不过42小时,且原告对加班主张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三)对于原告主张未办理养老保险要求被告支付退休金或赔偿损失问题,原告未能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是否能够补缴以及不能补办造成原告具体损失数额的相应证据,故对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汝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文秀
书记员:郭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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