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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焦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秋丽,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上海明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银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建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辉,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翔骏,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与被告焦某、银江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审判员:宣志鸿

书记员:米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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