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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隋某某与詹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昏,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谢某、隋某某与被告詹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谢某、隋某某于2019年5月24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85元,减半收取计7,692.50元,由原告谢某、隋某某负担。
  
  
  

审判员:陆  罡

书记员:张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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