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燕晴,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荣,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文,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童时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燕晴诉被告上海创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创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120.5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创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120.5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方硕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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