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陈忠明,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虹梅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联系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水清路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峥楠,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昕亚,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玉华,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申请人陈忠明与被申请人谢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沪0112民初246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谢玉华的银行存款4,263,32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陈忠明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谢玉华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汤克新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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