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晋军,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
原告谢某求与被告李某某、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计278元,由原告谢某求负担。
审判长 肖 焰
审判员 龚金财
审判员 刘玉杰
书记员:欧阳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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