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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磊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大桥花苑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某,男,1982年1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张文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斯祺,上海李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9日、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斯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方面:1、判令被告公布并向原告出示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绿化植被品种及位置图,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2、判令被告公布并向原告出示2016年小区道路路灯的小区路灯(白色,共计5座)施工委托合同、路灯施工图纸、小区路灯验收报告及其附件,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3、判令被告公布并向原告出示2019年8月小区综合改造项目的绿化移植施工委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绿化移植及调整绿化品种规划图)、项目预算明细清单、及设计绿化内部布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4、判令被告公示2019年8月小区污水管工程项目中的绿化修复工程设计批复材料,绿化修复工程平面图、拟修复绿化植物点位图,占用绿化面积补偿措施及绿化局相关行政审批文、小区门栋前原有苗木情况的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迁移归位时间、处分情况)绿化工程委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方、费用明细清单、项目工程图纸)等全部材料,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5、判令被告公示小区东南角绿化面积缩减改停车场的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决议、工程委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方、费用明细清单、项目工程图纸、原有小区苗木去向)、工程验收报告、补建缩减的绿化面积绿化工程报告,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6、判令被告公示小区西面绿化面积缩减改停车场和晾衣杆的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车位分配情况及停车收益处分情况)、业主大会决议、工程委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方、费用明细清单、项目工程图纸)、工程验收报告及绿化工程验收报告,补建缩减的绿化面积绿化工程报告,绿地内部布局调整行政许可审核批文等全部材料,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7、判令被告公示2019年10月小区19号-21号北面绿化面积缩减改停车场,缩减19号门栋东面绿化面积的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决议、工程委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方、费用明细清单、项目工程图纸、原有小区苗木去向)、补建缩减的绿化面积工程方案,绿地内部布局调整行政许可审核批文,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8、判令被告公示2019年10月小区30-32号北面绿化面积缩减改停车场的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决议、工程委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方、费用明细清单、项目工程图纸)、绿化工程委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一排约20棵桂花树迁移处置情况,绿化工程平面图),补建缩减的绿化面积绿化工程方案,绿地内部布局调整行政许可审核批文,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9、判令被告公示小区东面绿化面积缩减的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决议、工程委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方、费用明细清单、项目工程图纸)、施工工程验收报告及绿化工程竣工报告,补建缩减的绿化面积绿化工程竣工报告,绿地内部布局调整行政许可审核批文等全部材料,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10、判令被告公示2019年8月拆除小区附属设施改开放式小区(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围墙、小区大门及门禁系统)的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开放式小区安全管理责任权益的分配)、业主大会决议、工程委托合同及其附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施工方、费用明细清单、项目工程图纸)等全部材料,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11、判令被告公示小区2017年大门门禁刷卡系统合同及附件,安装竣工报告,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12、判令被告公示2017年小区电视监控系统合同及附件清单和安装竣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施工方,安装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摄像头安装位置和操作控制台在小区的位置),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13、判令被告公示2019年10月后小区电视监控系统安装竣工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施工方、安装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摄像头安装位置和操作控制台在小区的位置),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14、判令被告公示2019年10月小区路灯安装竣工验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施工方、路灯安装位置和安装依据的国家行业标准等),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方面:1、判令被告公示2015年至今的业委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判令被告公布并向原告出示自2015年业主委员会成立至2019年8月30日业主大会及其业委会所作出的所有决议及会议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聘请及续聘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的决议及会议记录、一届一次业主代表大会通过的所有决议及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及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决议及会议记录,以征询方式召开业主大会的决议及会议记录、2016年更换小区路灯的决议和会议记录、2019年8月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召开的业主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方面:1、判令被告公示2019年将小区公共收益补贴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原告享有复印权(费用由原告承担);2、判令被告公示维修基金、公共收益使用和业委会活动经费的审计报告。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小区的业主。自2015年9月7日起至今,被告在某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区域服务中未向业主及时公开原告以上诉请的相关文件。根据《物业管理法》第6条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有权利对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按照《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应当向业主公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物业服务合同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委会有义务提供出示。被告怠于行使上述职责,侵害了原告的业主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业主委员会辩称,原告要求公示的有些材料是没有的,无法公示给原告。有的材料被告已经在小区公告栏公示过了,有些材料至今还在小区栏中公示。对于原告主张的诉请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方面:1、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绿化植被品种及位置图,该材料不在被告处保管,无法提供。2、2016年小区道路路灯的小区路灯施工委托合同、路灯施工图纸、小区路灯验收报告及其附件,因该项工程是金杨新村街道进行的工程,上述材料不在被告处保管,无法提供。3、2019年8月小区综合改造项目的绿化移植施工委托合同及其附件,项目预算明细清单,及设计绿化内部布局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被告同意提供绿化移植施工委托合同及其附件,项目预算明细清单。4、2019年8月小区污水管工程项目中的绿化修复工程的相关资料,因该项工程是金杨新村街道进行的工程,不是被告委托进行施工,故上述资料不在被告处保管。关于5、6、7、8、9项中关于小区多处绿化调整、改建停车场的相关资料,因小区2019年10月的综合改造项目包括小区路面扩建改造(包含建停车场)、小区绿化移植及调整、智能化车辆道闸改造等,故原告主张的上述绿化、改建停车场的工程属于综合改造项目的一部分,被告可以提供关于综合改造工程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业主大会决议、工程委托合同及其附件、费用明细清单、项目工程图纸。由于该工程尚未结算、验收,暂无验收报告及补建缩减的绿化面积绿化工程报告。关于晾衣杆属于复位,不是重新安装,无晾衣杆的相关资料。被告仅向金杨新村街道绿化部门进行了绿化移植等内容的备案,没有相关绿地内部调整行政许可审核批文,因此无法提供该材料。关于原告主张的涉及绿地内部布局调整行政许可审批文,因小区绿化是移植,不是缩减或新种植,故向小区所在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市容绿化办办理了备案,同意提供绿化移植的申请书。10、小区附属设施改开放式小区(小区围墙、小区大门及门禁系统),因该区域的附属设施属于居家桥路151弄小区,并非属于大桥花苑小区,被告没有相关资料。11、关于小区2017年大门门禁刷卡系统合同及附件、安装竣工报告以及12、2017年小区电视监控系统合同及附件清单和安装竣工报告,上述两项是对门禁、电视监控系统的定期修复,不是新建,没有委托合同及竣工报告。13、2019年10月后小区电视监控系统安装竣工报告以及14、2019年10月小区路灯安装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均无法提供,上述两项并不是工程项目,是在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由于电视监控系统、小区路灯对施工有影响,暂时性拆除,施工结束后再进行重装,因此无相应的合同与竣工报告。诉请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方面:1、被告同意公示2015年至今的业委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被告同意提自2015年业主委员会成立至2019年8月30日业主大会及其业委会所作出的所有决议及会议记录,前二届业委会未移交相关资料无法提供,另2016年更换路灯工程不是被告推进的,亦无法提供相应的决议及会议记录。诉请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方面:1、2019年将小区公共收益补贴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因无公共收益,也没有公共收益补贴物业公司,故没有相应资料,无法提供。2、维修基金、公共收益使用和业委会活动经费的审计报告,因被告未进行上述内容的审计,故被告无法提供审计报告。3、《物业服务合同》,本届业委会于2015年1月成立,前一届业委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直至2016年合同到期后,本届业委会才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前二届业委会未移交相关资料,故被告只能提供2016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X弄XXX号XXX室(某某小区)的业主。被告系某某小区第三届业委会第一届业委会于2008年成立,目前第三届业委会于2015年1月成立,2016年9月7日备案。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自第一届业委会成立后至今的相关资料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9年7月19日,某某小区举行了关于小区雨污水改造工程的听证会,会议决议载明:同意改造并进行征询。被告向业主发放的业主意见征询表中改造预算费用载明:由区、市政府承担100%,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0元。2019年8月12日,经业主征询,业主意见征询情况汇总表记载:表示同意的占业主总人数的95.5%,占建筑总面积的95.5%。之后,该小区进行了雨污水改造工程。审理中,被告表示该工程项目是小区所在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委托施工的,费用由该街道支出,不是被告委托进行的,故没有相关的施工合同、图纸等资料,无法提供原告。
  2019年8月,被告为某某小区综合改造项目对小区业主发放了征询表,听取小区业主的意见,在征询表中的改造预算费用载明: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担26万元(以实际合算为准)。该综合改造项目包括小区路面扩建改造、小区绿化移植及调整、智能化车辆道闸改造等。被告并于2019年8月30日召开听证会,会议决议:在场业主们均同意进行改造。2019年9月10日,业主意见征询情况汇总表载明:表示同意小区路面扩建改造、小区绿化移植及调整、智能化车辆道闸的分别占业主总人数的78.40%、77.3%、75%,分别占建筑物总面积78.4%、77.3%、75%等内容。2019年9月12日召开业主大会,议题为对于某某小区表决结果通报、对综合改造项目具体事实再听取意见。会议决议:业主表示同意,按小区议事规则通过并尽快实施。
  2019年9月16日,被告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了《某某小区道路拓宽项目合同》,合同载明:工程承包范围:拓宽开挖、清运、平整、路灯拆装移位、路灯电线铺设、底层混凝土浇筑、路面植草砖铺设。合同工期:2019年9月18日开始至2019年12月7日竣工等内容。同日,被告与上海旻丰消防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关于绿化工程的《合同》一份,该合同载明:承包范围:土地翻挖平整、苗木栽植;工期:自2019年10月8日开工至2019年12月7日竣工等内容。之后,某某小区进行了小区路面扩建改造、小区绿化移植及调整、智能化车辆道闸改造等综合改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影响施工的小区路灯暂时性拆除,带施工后再复位。部分小区绿化进行了移植。目前该项工程尚未结算、验收。
  原告在起诉前已经持有如下资料的复印件:1、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街道住宅小区污水治理项目业主意见征询表;2、被告于2019年8月张贴于小区公告栏的污水治理工程图纸;3、2019年8月30日的关于某某小区综合改造项目业主意见征询表;4、被告公示的某某小区综合改造项目的小区道路即绿化改造图纸;5、某某小区平面图。
  审理中,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如下资料的复印件:1、2019年7月19日关于XX路XX弄和某某小区关于污水改造工程听证会会议记录一份、签到单一份、会议照片两张,会议决议:同意改造并进行征询;2、2019年8月12日的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住宅雨污水治理三期工程业主意见征询情况汇总表、业主大会签到表;3、2019年8月30日的关于大桥花苑综合改造工程听证会的会议记录、签到表、征询表、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公开栏照片;4、被告与上海旻丰消防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某某小区道路拓宽项目合同》以及小区道路拓宽、绿化审计报价单;5、被告与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绿化工程的《合同》;6、被告与上海某某物业公司于2016年12月8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7、2008年12月2日经某某小区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审理中,被告称:《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一直沿用至今,未再订立新的。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产证、宗地图、大桥花苑业主委员会备案信息、业主意见征询情况汇总表、业主意见征询表、雨污水工程改造图纸、业主听证会通知、综合改造意见征询表及图纸、小区改造决议书、施工铭牌、小区核准平面图、小区停车管理条例(草案)、小区2017至2019年年公共收益账单、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公约、小区2017年维修基金使用明细、照片多组;被告提供的雨污水改造工程听证会会议记录、签到单、会议照片两张、上海市浦东新区居民住宅雨水污水治理三期工程业主征询情况汇总表、业主大会签到表、综合改造工程的会议记录、签到表、征询表、公开栏照片、业主的书面证明、《某某小区道路拓宽项目合同》以及小区道路拓宽、绿化审计报价单、《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照片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业主知情权是实现对物业小区共同管理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保障,因此应当确实保障业主在诉请中以请求公布或请求查阅的方式实现知情权。但业主知情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避免业主以行使知情权为由,扰乱业主委员会等义务主体正常的管理活动,对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业主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布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系小区业主,依法享有上述情况的知情权,被告是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同时,应接受业主对其的监督,负有向业主公布上述情况,接受查询的义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提供自第一届业委会成立之后至今的相关资料的相关诉请。被告辩称其是第三届业委会,第二届业委会未能移交前二届业委会的资料,无法提供前二届业委会的资料。本院认为,被告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虽然会存在换届情况,但仍然是一个主体,因管理混乱,未能移交和保管前二届业委会的档案资料有不当之处。但鉴于业主行使知情权的前提是相关材料客观存在可供查阅,在被告处确无以往前二届相关资料的情况下,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提供上述前二届相关资料,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被告目前是第三届业委会,于2015年1月成立,故被告理应向原告提供自2015年1月成立之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相关资料,供原告查阅。
  关于原告在起诉前已经持有的部分资料以及被告在审理中向原告提供的相关资料,鉴于原告对该部分资料的知情权已经得以实现,故被告不必再行向原告出示供查阅,原告要求被告再出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公示、查阅的范围,本院认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超出此范围的,被告有权拒绝公布、查阅。
  关于原告诉请一中的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小区绿化植被品种及位置图。被告辩称其无上述资料,现亦无证据证明被告持有上述资料,客观上无法提供,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上述资料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一中的2016年路灯施工工程,因不是被告委托施工,被告无相应的资料,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施工委托合同、路灯施工图纸、小区路灯验收报告及其附件的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其他多项诉请中涉及的绿化工程、改建停车场等资料。因2019年10月开始进行的小区综合改造工程包括小区路面扩建改造、小区绿化移植及调整、智能化车辆道闸改造等,原告主张的绿化工程、改建停车场工程是该项综合改造工程的一部分。关于这一项工程的相关资料,被告已经向原告提供了综合改造工程听证会的会议记录、签到表、征询表、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公开栏照片、《大桥花苑小区道路拓宽项目合同》以及小区道路拓宽、绿化审计报价单、绿化工程的《合同》,故原告主张被告再行公示上述资料的诉请不予支持。因该工程尚未结算、验收,被告处目前尚无原告主张的相关费用结算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客观上无法提供,待工程结算、验收后,原告可再另行向被告主张查阅。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向原告提供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图纸,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绿地内部布局调整行政许可审批文,因小区绿化是移植调整,被告向小区所在的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杨新村街道市容绿化办申请办理了备案,被告同意提供绿化移植的申请书,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原告诉请一中雨污水管改造工程的相关资料。鉴于该项工程不是被告委托第三方改造,该工程的费用亦不是被告支出,故被告在客观上无相应的合同图纸、竣工报告等资料,故原告坚持要求被告出示该资料,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晾衣杆的安装,属于复位,不是重新安装,被告没有关于召开晾衣杆安装的业主大会,故客观上被告无法提供相应的业主大会记录,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提供,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拆除小区围墙、小区大门及门禁系统的合同及附件清单和安装竣工报告,因该区域的围墙、小区大门及门禁系统不属于某某小区,系与该小区紧邻的上海市浦东新区151弄小区的设施和系统,被告没有相关资料亦无义务向原告公示,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小区2017年大门门禁刷卡系统、2017年小区电视监控系统合同及附件和安装竣工报告,上述两项是对门禁、电视监控系统的定期修复,不是新建,被告没有与第三方签订施工合同及竣工报告,客观上无法提供相关资料,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2019年10月小区路灯安装竣工验收报告,因被告在进行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为避免路灯对施工的影响,暂时性拆除,施工结束后再行重装,被告没有为此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亦无竣工验收报告,客观上无法提供,故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二中2015年至今的业委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鉴于大桥花苑小区于2008年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直沿用至今,之后未通过新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且该两项资料已经提供给原告,故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二中自2015年业主委员会成立至2019年8月30日业主大会及其业委会所作出的所有决议及会议记录,其中原告主张的2016年路灯工程的相关资料,因该工程不是被告委托施工,故被告客观上无法提供,原告坚持要求被告提供该资料,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提供其余自2015年业主委员会成立至2019年8月30日业主大会及其业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三中的2019年将小区公共收益补贴物业公司的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鉴于被告辩称小区无公共收益,并否认将公共收益补贴物业公司的事实,亦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召开了相关内容的业主大会,并进行了表决,故被告处并无相应的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决议,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请三的维修基金、公共收益使用和业委会活动经费的审计报告。被告没有进行上述费用的审计,故被告客观上无法提供相应的审计报告,原告要求被告出示维修基金、公共收益使用和业委会活动经费的审计报告,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业主知情权的表现形式应当以查阅权为宜,为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被告负有协助义务,但使用复制手段而产生的复制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综上,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出示上海市浦东新区大桥花苑小区综合改造工程的施工图纸供查询;
  二、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出示自2015年1月至2019年8月30日止业主大会及其业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及会议记录;
  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某出示绿化移植进行备案的申请书供查询;
  四、原告谢某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的资料如需要复制,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委员会应予以协助,复制费用由原告谢某自行承担;
  五、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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