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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谢三水等与黄冈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三水,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人,住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冈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钊,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谢三水诉被告黄冈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三水以及谢某某、谢三水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被告天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登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从2016年10月1日起每月向原告返还租金18350元,直到被告将在原告地段经营的吴梦军、周起帆、曾新国经营的商铺交给原告收取租金为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9年5月18日,原告与天某公司在黄州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意见,即:“天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东门路28号原天某公司正大门门楼(门楼北向东门路、东靠天某公司B栋,西靠天某公司A栋、南与天某公司二楼小商品市场相邻,建筑面积286.21平方米,其中公用面积131.24平方米)抵付所欠两原告的借款86万元。”人民法院出具了(2009)黄州法陶民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天某公司将调解书约定的地段及面积交付给二原告使用。2013年3月1日,天某公司为了落实市政府精神,树立黄州商城市场形象,扩建黄州商城(天某公司)大门门楼,天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开先与两原告协商:在不影响两原告门楼享有的面积、收益情况下,进行扩建。门楼扩建完后,所有的商铺由被告统一对外出租,两原告所享有地段上的租金再返还给两原告。上述事实,黄州区法院(2016)鄂1102民初字2555号民事判决进一步予以确定。
2016年9月26日,由于被告下欠天腾公司债务,黄州区人民法院依据天腾公司申请裁定扣留了两原告地段上经营户吴梦军、周起帆、曾新国每月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后。被告再也没有向原告返还租金。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谢三水与天某公司达成协议,天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东门路28号原天某公司正大门门楼抵付原告债务,后该门楼改建成商铺,双方又协商其中部分由天某公司统一对外出租,天某公司对外出租的租金再在每年年底返还给谢某某、谢三水,天某公司已收取对外出租曾新国、吴梦军、周起帆三人2016年11月份租金18350元(2560+5540+10250)及12月份租金18350元,按照原、被告双方约定,天某公司应在2016年底返还收取2016年度租金;至于天某公司代收2017年度以及之后租金,按照双方约定应由原告方在每年年底再行向被告天某公司主张。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冈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谢某某、谢三水代收2016年11月份及12月份租金36700元(18350+18350)。
二、驳回原告谢某某、谢三水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17元,由被告黄冈天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靖红涛 审 判 员  卢丽娟 人民陪审员  张亮文

书记员: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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