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翠华,女,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于仰达,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刚,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翠华与被告于仰达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诉讼中,原告谢翠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翠华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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