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琼,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某某与被告范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凭借借款合同中有关管辖地的格式约定诉至本院,本案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
经审查,本案,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格式约定纠纷管辖地为本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合同签订地在本区一节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通过网银交付了借款,其合同履行地亦不明。原告户籍地在浙江省。两被告系夫妻。被1是主债务人,户籍地在江苏省常熟市,被2在本市嘉定区。
本院认为,在合同签订地无从证明、合同履行地不明情况下,原、被告住所地法院均享有管辖权,被1系主债务人,故拟移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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