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芳武,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琼,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国兰,男,1959年10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
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范国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杨 洁
书记员:杨鹰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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