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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左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谢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伟,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平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存,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左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甄亚丽

书记员:冯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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