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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芸、沈玲娟与陶渭林、谢雪琴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芸,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沈玲娟,女,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琳琳,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渭林,男,194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谢雪琴,女,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陶晶,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陶洁,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张启,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张筱曈,女,199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系父女关系),男,197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谢芸、沈玲娟诉被告陶渭林、谢雪琴、陶晶、陶洁、张启、张筱曈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芸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琳琳、被告陶渭林、谢雪琴、陶晶、陶洁、张启(暨被告张筱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芸、沈玲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向两原告支付上海市杨浦区西方子桥96号房屋的动迁补偿款40万元。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陶渭林、谢雪琴系原告谢芸的姑父、姑母,陶晶、陶洁系陶渭林、谢雪琴的子女,张启系陶洁的丈夫,张筱曈系张启与陶洁的女儿。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西方子桥96号房屋系私房,产权人为陶渭林。陶渭林于2018年11月与上海市杨浦区第一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根据协议,上海市杨浦区西方子桥96号房屋共计获得房屋动迁补偿款5,211,878.4元。动迁时该房屋内户籍在册人员为原、被告八人。原告认为两原告户籍在册,在上海他处无房且均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作为本次动迁被安置人员,理应享有动迁利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陶渭林、谢雪琴、陶晶、陶洁、张启、张筱曈共同辩称,六被告的答辩意见一致,不同意原告诉请。被拆迁房屋是被告陶渭林购买的私房,由陶渭林一家三代人居住。原告谢芸的父母是知青,当时根据政策原告作为知青子女回沪,原告和谢雪琴商量,希望把户口落到被拆迁房屋内,当时双方也是说好如之后房屋拆迁,原告一家不得主张任何动迁利益。2018年房屋动迁,动迁前双方也曾协商过,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本次动迁是按照房屋面积进行安置补偿的,实际没有享受托底保障,两原告的户口不影响动迁利益的总额。
  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上海市杨浦区西方子桥96号房屋系私房,产权人为被告陶渭林,于1987年购买。两原告系母子关系,被告陶渭然与谢雪琴系夫妻关系,原告谢芸系被告谢雪琴的侄子。
  2017年11月18日,原告谢芸与被告陶渭林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西方子桥96号房产系陶渭林于1987年7月购买所得,与妻子谢雪琴及子女共同居住。谢跃齐(2016年2月亡故)是谢雪琴胞兄,为支疆知青。为了解决谢跃齐一家回沪落户问题,经双方协商,陶渭林同意谢跃齐及其妻子沈玲娟与儿子谢芸落户西方子桥96号,先后于1997年8月及2011年3月完成落户办理。为了在西方子桥96号动迁时避免产生纠纷与矛盾,双方于2017年11月18日进行商议并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一、如果动迁政策或补偿计算按照户口在册人数进行安置补偿,沈玲娟及谢芸二人应得部分归其所有,其余部分归陶渭林所有;二、如果动迁政策或补偿计算按照房屋面积进行安置补偿,所有补偿所得全部归陶渭林所有,沈玲娟及谢芸二人不享受任何补偿款分配。
  2018年11月23日,上海市杨浦区西方子桥96号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告陶渭林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本次动迁共计获得动迁安置补偿款5,211,879元,该户不符合居住困难户条件。
  拆迁时,被拆迁房屋内有原、被告八人户口。
  审理中,双方一致认可被拆迁房屋一直由六被告居住,两原告从未居住。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所涉被拆迁房屋系被告陶渭林所购私房,审理中,原、被告均认可两原告的户籍是当时为解决两原告的落户,暂挂被告处,之后也从未在该房内居住,被拆迁房屋动迁安置款项的计算也不涉及户籍因素,故两原告不应当分得被拆迁房屋的动迁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芸、沈玲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芸、沈玲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史晨璐 肖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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