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贤伟,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晖,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利司通(沈阳)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早川弘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利司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森田泰博,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谢贤伟因与被上诉人普利司通(沈阳)轮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司通沈阳公司”)、被上诉人普利司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司通中国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贤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在看到被上诉人的轮胎召回公告后,收购了客户的轮胎,统一向被上诉人提出召回要求,并和被上诉人的两家家族销售店签订了合作协议。上诉人所收购的轮胎均符合被上诉人的召回条件,被上诉人应当召回。被上诉人的召回公告属单方面行为,对于召回对象进行差别化的限制,违反了市场的公平原则。本案涉及的是非随车的轮胎召回,对此,国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属于法律规定的滞后,但不能因此否定上诉人诉求的合理性。
被上诉人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共同辩称:上诉人要求召回的轮胎均已退出流通领域,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谢贤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立即对谢贤伟的4,199条轮胎(详见轮胎规格及胎号清单)进行检查并进行良品更换;2、判令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支付谢贤伟按照每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0元的标准计算4,199条轮胎的回收费用881,79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3年12月6日,普利司通沈阳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召回计划,内容有:生产者信息、召回车辆信息、缺陷描述、缺陷的补救措施、召回日程、召回完成率及技术依据、召回的预期效果。其中,缺陷的补救措施中载有下述轮胎不在交换对象内:1.已完全使用的轮胎(沟深在2mm以下、并由于故障而换下的轮胎、翻新翻胎);2.(因本次缺陷外的原因导致的)爆胎、缺气碾压、外伤的轮胎;3.被恶意损伤、变形的轮胎;4.非轮胎实际使用者的情况;5.由于与化学物质(药品)接触而产生的问题;6.恶意更改周号的轮胎。
2013年12月12日,普利司通中国公司向各经销商发出关于普利司通卡客车用无内胎轮胎召回方式的通知。其中,关于使用中对象轮胎的替换拜托事项下的从零售店回收对象使用品中载有拜访、填表、支付、运输、确认等回收步骤。在替换轮胎的安排中包括“费用的支付:我公司对确认后的返回对象品轮胎,给予零售店210元/条,给予经销商160元/条的回收费用,并以金额抵扣的形式支付。”
2013年12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的网站发布普利司通沈阳公司召回部分卡车及客车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内容有:日前,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了召回计划,决定自2013年12月23日起,召回2012年11月18日至2013年9月28日期间生产的普利司通、风驰通品牌的卡车及客车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共计471,781条。本次召回所涉及的部分产品,由于制造工艺问题,橡胶材料接头部位的粘合强度不足,行驶后轮胎内面会产生裂口,如持续使用裂口会扩大,导致空气从裂口处进入轮胎胎侧,产生鼓包,甚至造成轮胎漏气而无法行驶,存在安全隐患。普利司通沈阳公司将对召回范围内所有轮胎内面橡胶材料的接头部位进行免费检查,并为存在问题的轮胎进行免费更换,以消除安全隐患。
2013年12月13日,普利司通中国公司的网站发布普利司通沈阳公司召回部分卡车及巴士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内容有:日前,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了召回报告。此次召回涉及轮胎为普利司通沈阳公司在2012年11月第3周至2013年9月第4周期间生产的普利司通、风驰通品牌卡车及巴士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涉及数量共计471,781条。本次对象轮胎中的部分产品,在变更轮胎内面橡胶材料后,由于制造工序的部分工艺发生问题,导致橡胶材料接头部位的接着强度不足,行驶后轮胎内面会产生裂口的情况也有发生。持续使用后裂口会继续发展,将导致空气从裂口处进入轮胎胎侧,继而导致轮胎侧面起鼓,最严重的情况可能导致轮胎漏气而无法行驶。但是,即使发生漏气,也不会导致急速的内压下降,能够安全地停车。目前,未收到人身安全、财物损伤相关的事故报告。普利司通沈阳公司以客户安心使用为最优先考虑,决定授权普利司通中国公司,针对所有对象轮胎,检查轮胎内面橡胶材料的接头部位,对确认是良品轮胎以外的其他对象轮胎免费进行良品更换。
2018年12月4日,普利司通中国公司为固定证据需要,委托其代理人颜玮琪和宫众明,向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9年1月2日,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作出(2018)沪徐证经字第13515号公证书,公证书载明:公证员和公证处工作人员谢津以及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颜玮琪于2018年12月4日在公证处,颜玮琪对其携带的一个文件袋外观进行拍照(公证员对该文件袋进行查验,发现文件袋密封处盖有上海旭通广告有限公司公章,未发现有拆封痕迹),拍照完毕后现场拆开该文件袋,文件袋内装有光盘两张、文件一套(《情况说明》及其附件,每页均盖有上海旭通广告有限公司公章),颜玮琪对上述光盘和文件进行了拍照(上述照片经打印后见附件一),随后上述文件袋内的文件留存在公证处保管。2018年12月25日,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谢津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宫众明在公证处,宫众明操作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以截屏、录像、打印和刻盘的保全方式进行了若干保全证据行为,操作过程完毕后,公证员将上述文件袋中取出的光盘、文件及文件袋一同进行封存,并对封存后的证物袋外观进行拍照(照片经打印后见附件一)。兹证明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颜玮琪和宫众明的上述取证行为均为在公证员及公证处工作人员谢津的监督下进行,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对上述文件袋、文件袋内装有的光盘、文件及封存后的文件袋外观进行拍照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截图打印件为宫众明使用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未连接互联网进行读取光盘等相关操作并对访问到的部分页面进行截屏、打印所得;附在公证书后的光盘内文件系对上述操作过程中所得的屏幕录像视频进行刻录所得。公证书附件二截图打印件显示普利司通沈阳公司召回部分卡车及巴士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2013-12-13)发布于普利司通中国公司的网站,网页内容与上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符,网页底部有“轮胎检查作业对象商品表及制造编号的辨识方法”字样的按钮,点击显示“轮胎检查作业对象商品表”字样的页面,内容有“下述轮胎不在交换对象内”,所列的六种轮胎与召回计划所载的相符。
一审审理中,谢贤伟称持有4,199条普利司通的轮胎,实际数量因搬过仓库可能会变化,均在召回范围内,现堆放于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的仓库。谢贤伟又提供其自行制作的标有规格、花纹、胎号的轮胎规格及胎号清单,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对轮胎规格及胎号清单完全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另查明,2016年11月28日,谢贤伟通过拨打普利司通中国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要求召回涉案轮胎。为此,普利司通曾派员走访谢贤伟处对涉案轮胎进行检查,并拍摄照片。2018年3月9日,谢贤伟委托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向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召回涉案轮胎。2018年3月16日,普利司通中国公司对此发出回复函,说明召回流程及不在免费更换对象内的轮胎等。
一审法院再查明,锡山区东北塘谢贤伟轮胎商行的经营者为谢贤伟,该个体工商户于2014年2月27日被准予注销登记。2014年至2015年,普利司通在无锡等地的经销商为无锡市速耐通轮胎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有:无锡、常州、苏州、镇江地区的普利司通家族零售店包括:无锡市四方轮胎经营部、惠山区前洲同计汽车用品商行、无锡市乔因特贸易有限公司等。
一审法院认为: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普利司通沈阳公司为召回轮胎生产者,本案系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因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普利司通沈阳公司已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普利司通中国公司具体实施召回计划。谢贤伟由此向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提出关于召回轮胎的要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第一,谢贤伟主张的涉案轮胎是否属于召回范围;第二,谢贤伟是否有权要求检查并更换涉案轮胎;第三,谢贤伟是否有权获得相应轮胎的回收费用。一审法院对此评判如下:
一、谢贤伟主张的涉案轮胎是否属于召回范围
谢贤伟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其自行制作的标有规格、花纹、胎号的轮胎规格及胎号清单;认为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在召回公告中自认召回轮胎存在质量缺陷,该节事实无需谢贤伟进一步举证,还认为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将已完全使用的轮胎排除在召回范围外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允许翻新轮胎,普利司通亦授权第三方翻新轮胎,召回轮胎的缺陷影响轮胎的二次利用。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对轮胎规格及胎号清单完全不予认可;认为涉案轮胎系回收的废品轮胎,实际数量、所有权人、是否属于召回范围均不明,亦不符合召回条件,翻新轮胎是废物利用再生产的过程,有别于产品的使用完全,废物利用再生产与原生产者无关,原生产者无需对此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谢贤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轮胎系召回轮胎,轮胎规格及胎号清单并不能对应及证明涉案轮胎的数量、品牌、规格、型号、花纹等基本信息,在涉案轮胎基本信息不明的情况下,谢贤伟未申请进行鉴定,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承认召回轮胎存在质量缺陷,并未免除谢贤伟证明涉案轮胎属于召回范围的举证责任。因此,谢贤伟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
二、谢贤伟是否有权要求检查并更换涉案轮胎
谢贤伟称其持有的涉案轮胎来源于朋友、为客户更换新轮胎及与普利司通家族零售店合作实施召回;认为只要无证据证明其持有的涉案轮胎系违法所得,其就符合缺陷产品召回的对象主体身份,将非轮胎实际使用者排除在外,是对召回的对象主体所作的不平等区分。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称谢贤伟至今未按要求提供轮胎的实际使用者,轮胎的实际使用者是指车辆的实际使用者,如车队或车主;认为谢贤伟所主张的涉案轮胎的所有权人不明,谢贤伟既不属于与普利司通签约的经销商,又不属于普利司通审核的家族零售店,普利司通中国公司从未授权也不允许家族零售店与他人合作实施召回,故谢贤伟与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之间无合同关系或委托关系,还认为在生产者主动发起的召回中,召回范围及召回条件均由生产者自行决定,若召回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则生产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涉案轮胎未给谢贤伟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故谢贤伟无权追究生产者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在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已采取召回措施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备案并非许可。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提供的召回计划中列明已完全使用的轮胎、非轮胎实际使用者的情况等均不在交换对象内。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卷证据,谢贤伟及涉案轮胎均与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主张的召回范围、召回条件相悖。再者,如上所述,谢贤伟还应承担对涉案轮胎是否属于召回范围的举证不利后果。另外,关于检查,普利司通曾派员走访谢贤伟处对涉案轮胎进行检查;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认为涉案轮胎全部是已经退出流通、使用领域的废品轮胎;谢贤伟对此不予认可,但是又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对谢贤伟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三、谢贤伟是否有权获得相应轮胎的回收费用
谢贤伟称其与作为普利司通家族零售店的无锡市乔因特贸易有限公司、惠山区前洲同计汽车用品商行、无锡市四方轮胎经营部合作实施召回;认为根据与上述公司、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合作协议及关于普利司通卡客车用无内胎轮胎召回方式的通知,便可有权获得按照每条210元的标准计算4,199条轮胎的回收费用。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称上述公司、个体工商户成为普利司通家族零售店的时间均晚于合作协议签订的时间,有两家在合作协议签订时还未成立,在召回过程中,普利司通中国公司委托各地经销商,由经销商再委托家族零售店具体实施轮胎检查和更换工作,只有已履行对轮胎产品的检测、信息采集和运输等义务,普利司通中国公司才会以货款抵扣的方式给予每条210元;认为谢贤伟提供的合作协议有造假的嫌疑,假如谢贤伟根据合作协议回收轮胎,那么应向合作协议的另一方主张权利。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卷证据,谢贤伟以涉案轮胎持有者的身份要求检查并更换涉案轮胎,又以合作实施召回者的身份要求支付相应轮胎的回收费用,两种途径显然存在矛盾。谢贤伟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施轮胎检查和更换等工作,若获得相应轮胎的回收费用,则有悖于等价有偿原则。如上所述,谢贤伟及涉案轮胎均与普利司通沈阳公司、普利司通中国公司主张的召回范围、召回条件相悖,还应承担对涉案轮胎是否属于召回范围的举证不利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对谢贤伟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谢贤伟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谢贤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的召回条件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上诉人所要求召回的轮胎应当符合被上诉人所设定的召回条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轮胎不符合被上诉人的召回条件,并非召回范围的轮胎,故而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谢贤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66元,由上诉人谢贤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范庆韵
审判员:黄 亮
书记员:王冬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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