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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起秀与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起秀,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平,广东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起秀与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合同服务费1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13日,原、被告签署《餐饮服务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加盟被告旗下餐饮项目“立茶”,并向被告支付合同服务费120,000元,以获得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使用该项目标识的许可。该协议签署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服务费120,000元。然,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该项目既无品牌效应,亦无资质进行直营之权利,且被告在人力、物力上皆无能力投入充足的资源,以保证向原告提供协议书承诺的服务。此外,几乎与被告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完全没有履行义务之能力,且原告未接受过被告的任何服务。故原告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告寄送《解除协议通知书》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签署的《餐饮服务协议书》。现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餐饮服务协议书》虽然约定法院管辖地为其所在地,但是由于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应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原、被告虽在《餐饮服务协议书》中约定因该协议书引起的争议和纠纷,在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松江区属本院管辖范围,但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涉及本院辖区范围内的知识产权案件统一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上述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德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惠星

书记员:刘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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