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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进长、刘秀存等与赵修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进长,男,汉族,农民,现住任县。委托代理人:谢立楠,男,汉族,住任县,系谢进长的儿子。委托代理人:张景中,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秀存,女,汉族,农民,现住任县。委托代理人:谢立楠,男,汉族,住任县,系刘秀存的儿子。被告:赵修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霍军礼,男,汉族,住任县,系居委会推荐的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西滨河路8号院7楼6层701-01单元。负责人:桑萍。委托代理人:XX,女,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系公司员工。

谢进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谢进长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费48418.22元、误工费11841元、护理费3740元、住院伙食补贴1700元、营养费1020元、交通费3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被告赵修林已负担15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刘秀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费1702.3元、误工费210元、护理费330元、住院伙食补贴150元、营养费90元、交通费30元,合计2512.3元。3、原告谢进长伤残赔偿金在起诉后经委托法院评估为九级伤残,要求伤残赔偿金90396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1日13时许原告谢进长驾驶电动三轮车(载刘秀存)沿任县西固城乡后大宋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任县西固城乡后大宋村17号电杆路口处,与由东向北转弯的被告赵修林驾驶的京G×××××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原告谢进长、刘秀存受伤。原告谢进长受伤后在任县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乙型糖尿病。住院34天,花费医疗费48418.22元,原告刘秀存受伤后在任县医院急诊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头皮血肿;2、脑外伤综合征;3、腰背部软组织损伤。住院3天,花费医疗费1702.3元。被告赵修林所有的京G×××××别克牌小型轿车在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内(2016年7月30日一2017年7月29日)。该事故经任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赵修林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谢进长,刘秀存无责任。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赵俢林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为原告垫付15000元要求返还。亚太保险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京G×××××在亚太保险投有交强险一份,10万元商业三者险一份附加不计免赔,对谢进长治疗糖尿病的治疗费不认可,对谢立楠的工资表不认可,对谢进长要求按照城镇居民主张伤残赔偿金不予认可,对谢进长的误工费因其年龄超过60岁,不认可,对谢进长的精神抚慰金最多赔偿10000元,对刘秀存因未住院,其相关的住院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不认可。
原告谢进长、刘秀存与被告赵修林、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亚太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谢进长及委托代理人、原告刘秀存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赵修林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赵修林、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认谢进长、刘秀存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谢进长、刘秀存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谢进长主张的医疗费48418.22元,予以支持,对谢进长的误工费,因谢进长年龄已超过60岁,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工作的事实,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对谢进长的护理费3740元(110元*34天)、营养费1020元(34天*30元)予以支持,对谢进长的交通费,被告不认可,谢进长未提供相关证据,结合实际就医情况,酌定赔偿300元,对谢进长的伤残赔偿金90396元(28249元*20%*16年),亚太保险不同意按城镇居民予以赔偿,结合原告提交的任县人民政府文件及实际情况,对谢进长的该主张予以支持,对谢进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34天*50元)予以支持,对谢进长的伤残鉴定费1000元予以支持,对谢进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谢进长主张30000元,保险公司同意赔偿10000元,结合实际损伤情况,酌定赔偿20000元,对刘秀存的医疗费1702.3元予以支持,因刘秀存未住院,对其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不予支持,交通费30元,予以支持。综上,1、谢进长的医疗费48418.22元,2、谢进长的护理费3740元,3、谢进长的营养费1020元、4、谢进长的交通费300元,5、谢进长的伤残赔偿金90396元,6谢进长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7、谢进长的伤残鉴定费1000元,8、谢进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9、刘秀存的医疗费1702.3元,10、刘秀存的交通费30元,以上损失共计168306.52元,因赵修林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由亚太保险承担,对鉴定费应由赵修林承担,对赵修林在事故中垫付的15000万元,扣减赵修林应承担的部分应予以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亚太保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进长、刘秀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住院费、门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67306.52元(其中14000元返还给已经垫付的赵修林)。二、被告赵修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进长鉴定费1000元(已给付)。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0元,由被告赵修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彩霞

书记员:丁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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