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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逸民与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逸民,男,198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印文欣,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勇,男,196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谢逸民与被告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谢逸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支付原告2018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案外人苏小明介绍相识。被告于2017年11月向原告借款50万元。原告于2017年11月27日转账给被告50万元,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收条,约定月利率2.5%,于2018年1、2月份还款。然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按约归还本金及其余利息。
  被告沈勇辩称,原、被告经苏小明介绍相识。苏小明介绍李霄龙借给被告20万元,实际到手15万余元。第二次苏小明介绍李霄龙借给被告40万元,抵扣之前的20万元,到手6万元。第三次苏小明介绍袁超借给被告130万元,抵扣之前的40万元,到手40余万元。第四次苏小明介绍原告借给被告132万元,归还袁超130万元。之后苏小明和原告带被告至港开公司,港开公司借给被告180万元,被告于2017年11月27日将该款转账给原告,归还之前的132元,原告和苏小明、港开公司怎么结算的被告不清楚,最后算下来原告还欠苏小明6万元。之后当日原告借给被告50万元,抵扣一个月的利息12,500元和34,000元(该笔钱款记不清楚是什么钱款),被告到手453,500元,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每月12,500元至2018年4月27日。被告另按照每月22,500元支付港开公司利息自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5月27日止。认为本案属于套路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故裁定驳回起诉。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谢逸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韩  杰

书记员:施丽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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