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金石,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伦,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平,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王书梅,女,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谢金石与被告熊平、王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金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平、王书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谢金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王书梅承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300,000元,被告熊平对该款在继承熊阿龙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熊平在继承熊阿龙遗产范围内承担100,000元债务的还款义务。事实和理由:熊阿龙是动拆迁黄牛,被告王书梅和熊阿龙曾系夫妻,被告熊平是熊阿龙的儿子。2015年,原告家中房屋动迁,因此与熊阿龙相识。原告得知动迁组有双阳路的房源,遂和熊阿龙提出要求拿到一套双阳路的房子,至于多出来的房屋都交给熊阿龙去处理。原告的动迁安置款有2,090,000元,订购双阳路房屋需要2,220,000元。熊阿龙承诺原告,因拿了原告动迁的三套房屋,故双阳路房屋的订房差价由其承担,原告负责签字即可。2015年10月29日,原告签署了动拆迁协议。熊阿龙和原告说已把事情办好,原告认为就是他把所有动迁购房差价都付掉了。2016年,熊阿龙告诉原告已经将原告动迁获得的三套郊区现房出售,要求原告配合签字过户,原告就去了。2018年4月,双阳路的房子要进户了,但动迁组称原告未支付差价,要求原告进户付款。原告找到熊阿龙,熊阿龙称确实没有支付,并保证马上帮原告去付。原告多次催促,熊阿龙于2018年10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2018年11月底前还给原告。欠条中的2,100,000元对应原告的动迁补偿款2,090,000元。当时双阳路的房屋有遮挡问题,只要动迁组评估后,就可以降低房价。熊阿龙告诉原告和动迁组说好,评估的事情已经搞定了。熊阿龙后于2018年11月19日向原告转账1,800,000元,并称资金紧张,剩余款项一周内替原告解决,但此后一直拖着。原告催讨过程中,熊阿龙称自己隆昌路的动迁款马上要发放了,要求向原告再借100,000元去打点一下,并表示等动迁款下来后,一并归还原告。原告遂于2019年2月11日向熊阿龙转账100,000元。熊阿龙在微信上写了借条传给原告,原告也就未急于索要书面借条。此后,熊阿龙说自己的动迁款碰到问题,一直没有到位。2019年10月17日,原告与熊阿龙约好第二天见面,但第二日却联系不上熊阿龙。原告事后才得知熊阿龙过世了,遂诉至法院,作如上诉请。
熊平未到庭答辩,其于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父亲熊阿龙与原告起诉所涉事项,均与被告熊平无关,被告熊平也不知情。由于熊阿龙已经过世,被告熊平对相关事件也不知情。被告熊平未继承其父熊阿龙留下的任何遗产,“父债子偿”是旧社会才有的陋习,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王书梅未到庭答辩,其于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与熊阿龙已于2018年11月11日离婚,原告起诉所涉事项与被告王书梅无关,被告王书梅也不知情,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9日,熊阿龙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熊阿龙于2015年动用了谢金石通北路动迁所得的款项贰佰壹拾万元(2,100,000元),原定双阳路房子交房时还款的,后因外部资金回拢出现问题,至今未能归还,本人承诺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及早将这笔款项归还谢金石,最迟于2018年11月底前。借款人熊阿龙”。2018年11月19日,熊阿龙通过名下尾号3779账户向原告名下招商银行尾号1751账户转账1,800,000元。
2019年2月11日下午13时08分,原告通过名下工商银行尾号2592账户向熊阿龙名下尾号8212账户转账100,000元,转账附言“借款”。为证明借贷关系,原告提供其与微信号“wxid_39olq9a88blm22”自2016年11月起至2019年9月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表示该微信号为熊阿龙所用,其中2019年2月11日上午11时42分向原告发送微信“今向谢金石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同日下午1时11分向原告发送微信“收到,谢了”。
另查,2015年10月29日,原告作为华存娣的代理人与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甲方)、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征收实施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扬州路XXX弄XXX号,乙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权调换房屋计4套(双阳路XXX弄XXX号XXX室、水洞港路XXX弄XXX号XXX室、申江路XXX弄XXX号XXX室、申江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价格合计6,993,238.58元,乙方在办理产权调换房屋进户手续前,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差额款项4,902,015元。审理中,本院至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调查得知原告现确未全额付清进户所需差额款项。
再查,熊阿龙与被告王书梅于1972年10月在江西农村插队时结婚,于1979年11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内生育一子,即被告熊平。后熊阿龙与被告王书梅于199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又于2012年2月13日复婚,复于2018年11月11日离婚。熊阿龙于2019年10月18日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就300,000元债务提供熊阿龙出具的欠条、熊阿龙向原告转账1,800,000元的相关凭证等证据材料。结合法院至上海市杨浦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调查的情况、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原告陈述,对熊阿龙占用原告2,100,000元并已归还1,80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熊阿龙在欠条中有明确归还钱款的意思表示,故无论熊阿龙占用原告钱款的初衷为何,所涉款项均已转化为借款,应予归还。现欠条载明的还款期限业已超过,剩余300,000元理应归还。原告就100,000元债务提供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其中转账备注中注明“借款”。原告与熊阿龙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结合相关证据及原告陈述,本院认为原告与熊阿龙之间就100,000元的借贷关系成立。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现要求归还100,000元,并无不当。
因熊阿龙已死亡,且生前已与被告王书梅离婚,被告熊平作为熊阿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无证据证明其在继承开始后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故其应当在继承熊阿龙遗产范围内对上述400,000元承担还款的义务。
至于原告要求被告王书梅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还款义务,本院认为虽然2,100,000元发生于熊阿龙与被告王书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金额明显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对于金额较大的债务,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原告提供的欠条上并无被告王书梅的签字确认,亦无证据证明被告王书梅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原告也未举证证明上述款项系用于熊阿龙与王书梅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不能认定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熊平、王书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熊阿龙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谢金石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原告谢金石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熊平在继承熊阿龙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冯娇君
书记员:张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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