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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金石与熊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金石,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张茜伦,上海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熊平,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谢金石诉被告熊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金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金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在继承熊阿龙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6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熊阿龙系多年朋友关系。熊阿龙与王书梅系夫妻,被告熊平系双方之子。熊阿龙长期从事动迁房买卖及征收掮客,以此牟利。2019年1月,熊阿龙告知原告其手上有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动迁房,可以便宜卖给原告,双方确定价格为1,060,000元,分2次支付。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转账给熊阿龙700,000元,熊阿龙出具了700,000元收条,原告又于2019年3月8日转账给熊阿龙36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熊阿龙交房、过户,但一直未办妥。至2019年10月,原告得知熊阿龙死亡一事,并要求被告熊平办理动迁房屋事宜,被告熊平拒绝处理该项事宜。故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被告熊平未到庭答辩,其于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其未继承其父熊阿龙留下的任何遗产,本案所涉事宜与自己无关,其也不知情,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熊阿龙与被告王书梅于1972年10月在江西农村插队时结婚,于1979年11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内生育一子,即本案被告熊平。后熊阿龙与王书梅离婚,又于2012年2月13日复婚,复于2018年11月11日离婚。熊阿龙于2019年10月18日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
  2.原告谢金石于2019年1月29日向熊阿龙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700,000元,备注用途为“购房款”。同日,熊阿龙向原告谢金石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谢金石购买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人民币柒拾万元正.今年三月底之前进户。收款人:熊阿龙2019.1.29”。
  3.熊阿龙于2019年3月1日上午11:08通过微信向原告谢金石发送《订房回执》(编号:XXXXXXX)照片,上载明:“被征收人杨新华订房地址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预测面积79.1265房型3/1单价8235.订房人杨新华……,落款处订房组加盖订房专用章”。
  4.原告谢金石于2019年3月8日向熊阿龙的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360,000元,备注摘要为“购房款”。
  5.熊阿龙于2019年5月31日下午2:09通过微信向原告谢金石发送《进户单》照片(编号:001),上载明:“佳境苑物业有限公司:现有居民杨新华购买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款我司未收到,先安排居民进户。(维修基金、燃气初装费、有限电视初装费等未收)请贵公司给予办理进户手续。物业管理费从2019年6月1日开始收取。落款为上海杨浦置地有限公司并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名,日期为2019年5月27日”。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申请撤回对王书梅的起诉。本院通过订房单上记载的杨新华电话及进户单佳境苑物业的电话进行联系,均被告知美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未与熊阿龙及原告发生买卖情况。
  本院认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原告谢金石提交的银行转账、收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及当庭陈述,能够证明系争钱款交付到熊阿龙且有合理的理由,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熊阿龙收到钱款后,未能帮助原告办理购买房屋事宜,在此情况下已无权占有该钱款,原告作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予以返还钱款。现熊阿龙已死亡,以现有证据难以核实具体的遗产以及是否发生过继承等情况,故被告熊平作为熊阿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熊阿龙遗产范围内承担返还钱款的义务。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熊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熊阿龙的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谢金石返还1,060,000元。
  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70元,由被告熊平在继承熊阿龙的遗产范围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  俞

书记员:俞渊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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