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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阿明、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天杰,男,198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李中镇黄邳村一组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慧霞,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谢阿明,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申请人:宋建华,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奇,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天杰与被申请人谢阿明、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沪0117民初1631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宋建华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天杰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天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宋建华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淞虹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溪松

书记员:顾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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