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雷钧,男,1982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俊,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薇,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其德,男,197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被告:上海融奇信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邹其德。
被告:北京信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邹其德。
被告:辽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邓德超。
被告五:辽源市农合世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吉盛花园XXX号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邹其德。
被告:辽源市信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辽源市。
法定代表人:姜素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雷钧与被告邹其德、上海融奇信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信江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辽源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辽源市农合世家实业有限公司、辽源市信江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雷钧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8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谢雷钧负担。
审判员:姚 月
书记员:张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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