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青,男,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刘思平,女,1986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华,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文万军,男,1963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谢青、刘思平与被申请人文万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文万军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闸园新村XXX号XXX室房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文万军名下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西渡街道闸园新村XXX号XXX室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屠朝辉
书记员: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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