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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飞与上海骏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海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谢飞,男,1989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增明,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郑海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飞,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海波,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飞,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飞诉被告上海骏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钱宏兴

书记员:严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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