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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黎波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独角龙 评论0

公诉机关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黎波,男,1979年9月7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2013年10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3年10月17日网上追逃,2018年2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抓获并临时羁押,同年2月13日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3月20日被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小峰,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王检诉刑诉(201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黎波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菊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黎波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2年7月7日,被告人谢黎波用伪造的姓名为谢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向李某1抵押借款10万元,后付息8100元,骗取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9.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1(曾用名李生)陈述称,2012年7月7日,谢黎波找到我说他哥谢某有一笔贷款要到期了,谢某愿意用自己名下房产作抵押借我10万元,我看了房产证是谢某的名字,就在谢某家里给了谢某10万元现金,谢某给我写了借款协议,谢黎波作为担保人签了字。这笔钱给我还过8100元利息。谢黎波在2012年年底我就没有见过了。到2013年4月份,我去房管局查询发现房产证是假的。2013年6月6日,我找谢某,谢某说钱是谢黎波花了,他写了一份承诺书说6月30日前还钱,到期不还房子归我,但是一直没有还钱,房子因为是他父亲的也没有过户给我。
(2)借款协议、承诺书载明,2012年7月7日,谢某向李某1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谢黎波为担保人。2013年6月6日,谢某承诺2013年6月30日前归还,到期不还将抵押给李某1的房子归李某1所有。
(3)铜川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鉴定证明及铜房权证王益字第200155**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
(4)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2年7月7日,我弟弟谢黎波带着李某1来到我家,谢黎波让我帮他签个字向李某1借10万元,我当时也没注意看,加上信任他就在借款人处签了字。我写完后,谢黎波在借款协议上写了担保人谢黎波。当时谢黎波还拿了一个房产证,里面具体内容我没看,签完字他俩就走了。钱我不知道给了没有。李某1后来找不到谢黎波就找我要钱,我因为没有拿这个钱就没给他还。2013年6月6日,李某1逼我在他车上写了一份承诺书。后来我联系上谢黎波,谢黎波就去联系李某1解决了。
(5)被告人谢黎波供述称,2012年7月初,我没钱了要向李某1借钱,李某1告诉我要用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我在路边墙上看到了办证的电话,就联系他们办了一张名字为谢某的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7月7日,在家里,我骗谢某说我借款让他当借款人,还钱不用他操心,他相信我就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字。李某1借给我10万元,后他发现房产证是假的,就找我要钱。2013年9月份,李某1发现我无法偿还,就和刘某1把我带到北关关了起来让我凑钱,我晚上趁他们不备逃了。
又供述称其向李某1借款的10万元当场扣了1万元利息,实际到手9万元,而且每月支付一万元利息大概一年,至少给了李某110万元,全部是现金,李某1也没有给其出具收条。又有供述称其分好几次借了李某1的钱,借着还着,最后欠10万多。
2、2012年12月1日,王某在铜川市王益区永伟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赁现代悦动轿车一辆,后将该车交给胡某使用,胡某又将该车交给被告人谢黎波使用。同年12月4日,该谢伪造车主李某2身份证复印件,并让胡某冒充李某2,将租赁的轿车抵押于付某处,骗取被害人付某人民币3.6万元。2013年10月30日,李某2给付付某人民币1.5万元将该车辆赎回。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载明,案件来源为2013年10月12日李某2报案。
(2)被害人付某陈述称,2012年12月4日,谢黎波和一个叫李某2的人来我家借了我4万元,用一辆陕XX黑色现代轿车做抵押,当时还提供了车的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我看了手续后,给了他钱。谢黎波还给了李某2钱。李某2给我出具了借条,谢黎波在担保人处签了字后他们就走了。2013年2月借条到期,我按借条上电话号给李某2打电话发现是错的,我联系谢黎波他一直也没有给我还。2013年年初,我开车被刘某2拦住了,刘某2叫来了车主李某2,我才知道那个李某2是假冒的,真实名字叫胡某。后来他们叫来谢黎波,谢黎波承认车是他抵押的,后和刘某2走了。我一直催谢黎波还钱,但一直没有还。
(3)证人证言
①证人李某2陈述称,2012年我将我的陕XX现代悦动汽车放在川口刘某2的汽车租赁公司对外租赁。2013年3月份,刘某2和我在王家河付某家门口发现了我的车,付某说谢黎波拿着车的行驶证、登记证书和我的身份证复印件抵押借走了4万元。登记证书是我一直在车上放的,我不知道他怎么还有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刘某2叫来谢黎波,谢黎波说车他抵押给付某了。当年10月,我给付某15000元将车赎了回来。
②证人刘某2证言证实,李某2有一辆陕XX黑色现代悦动汽车在我开的租赁公司对外租赁。2012年12月1日,王某租走该车,到了2013年1月1日,没见王某还车,我和李某2用GPS查找后发现了这个车,开车的人叫付某,说谢黎波借了他4万元后把车抵押给了他。我联系王某,他和谢黎波一块来了,谢黎波说车是他抵押的,过几天赎回来。王某说车是谢黎波在用,抵押的事他不知道。我们商量了一下,王某说12月23日后租车费用由谢黎波付,于是让谢黎波签了一份合同,注明23日后所有事情由谢黎波承担。谢黎波一直没有还车,但付租金到2013年3月。2013年9月1日,我叫谢黎波过来,重新签了一份起算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的合同,他还给李某2打了欠条承诺9月30号前还钱,但后来联系不上了。
③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日,我在刘某2处租了一辆陕XX号黑色悦动车,我用了一周后借给胡某使用了。后胡某告诉我车又让谢黎波使用了。后来,刘某2给我打电话说车抵押给别人了,让我去看看,我们在王家河见到一个姓付的人,他说谢黎波把这车抵押给他借钱了。
④证人胡某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谢黎波要用车,我通过王某租了一辆黑色现代车,一天他让我帮忙去借点钱,让我打个借条他还,我就答应了。见到付某后,谢黎波说就是我开的车。我们去付某家,谢黎波悄悄给我说让我说我叫李某2,我问他原因他说没事反正是他还钱。到了付某家,我写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落款是李某2,电话留的我的。谢黎波把车钥匙放到了付某家,我问他他说让付某用两天。还给了付某两张纸我不知道是啥,付某给了他40000元后当场扣了4000元利息,谢黎波给了我2000元让我付租车费我们就走了。后来租赁公司问我要车,我说车是谢黎波开的,并找到了他,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其另证实谢黎波给付某的李某2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号和照片是胡某的,名字和住址不是。
(4)租赁合同、借条、欠条、发票、行驶证载明,陕XX轿车由李某2所有;谢黎波2012年12月1日向刘某2租赁陕XX现代车;李某22012年12月4日借付某现金4万元,谢黎波2013年1月1日租赁陕XX轿车,备注:“车费交到23号下午16:30”,2013年9月1日谢黎波拖欠李某2租金25000元,9月底前归还。
(5)现场照片载明陕XX轿车情况。
(6)证明载明李某22013年10月30日支付付某1.5万元将陕XX号轿车赎回。
(7)辨认笔录及照片载明,付某辨认出自称是李某2的人系胡某。
(8)被告人谢黎波供述称,2012年12月底,我叫胡某去刘某2处租了一辆黑色现代悦动汽车,由我一直使用。我因为赌博借了高利贷没有钱,我就把车抵押了。抵押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跟胡某事先说好,我俩把车开到付某家,因为我用车时发现车辆行驶证和登记证书都在车上,车主叫李某2,我就说胡某是李某2,并事先用胡某身份证复印后,用李某2名字挡住胡某名字复印了假身份证给付某,付某相信了扣了4000元利息,给了我36000元。胡某写了落款为李某2的借条,我在担保人处签了字。我还了几个月利息就还不起了。后来,付某开车被车主李某2发现了要扣车,付某就叫我过去,李某2要车和租赁费,后来我们商量了一下,由我给付某还利息,给李某2还租金。我承诺最晚九月底将车赎回来,还写了欠条。到了九月中旬我因为躲债跑到了西安,更换了手机号码,也没有给他们还钱。
3、2012年12月23日,被告人谢黎波用伪造的姓名为谢黎波的房屋所有权证向刘某1抵押借款,骗取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11.9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1陈述称,2012年12月,李某3介绍谢黎波来我这借钱,12月23日,李某3带着谢黎波和我在桃园一小门口见面,谢黎波拿着他的房产证作抵押,然后签了合同,李某3和谢黎波他哥谢某作担保。签完合同后,谢黎波写了一张借款金额13万元的借条,我扣完利息后给了他11.96万元,后再找不见人了。2013年3、4月,谢黎波朋友说谢黎波准备贷款,我说我帮他办,房产证给我后,我对比了之前他给我的房产证,发现除了名字不一样其他的都一样,我发觉给我的房产证是假的,我打电话让谢黎波还钱他一直推,一直没有给我还。最后一次见谢黎波是在2013年8月,我让谢黎波还钱他跑了。我让谢某还钱,谢某说记不清了,他也没有见钱,不还。李某3也找不见了。
(2)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借条载明,谢黎波2012年10月23日向刘某1借款13万元,保证人谢某、李某3,谢黎波以其名下房产(20125534)号作为抵押。
(3)铜川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局鉴定证明及铜房权证王益字第200255**号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为假证。
(4)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2年10月23日,谢黎波给我说他要借钱,让我帮他担保。我到了门口车上,谢黎波让我在保证合同和借条上签字,我写的担保人谢某,我也没看其他内容,没多想我就签了。签字时,谢黎波没给我说抵押房产的事情,我也不认识李某3。后来李某3来找过谢黎波要过几次钱,我帮刘某1联系上谢黎波后就再没找过我。
(5)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证明载明,经王益分局民警查找,李某3户籍地址为空挂户,人不在户籍地居住,且无联系方式,故无法查找。
(6)被告人谢黎波供述称,2012年10月份左右,我经营车需要钱,通过李某3认识刘某1,借钱刘永让我用房子抵押,我父亲不同意,我通过街上办假证的广告办了一个假房产证,我向刘某1借了13万元,在我家门口车上,刘某1让我签了保证担保合同,让我哥谢某和李某3做保证人签字。签完字后,刘某1带我到川口地勘院公司一间房子给了我11.96万元,我一共还了9.36万,后来没钱还了。借钱的时候谢某、李某3不知道我用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的事。
认定上述事实,还有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侦查终结报告载明本案案件来源、被告人情况、犯罪事实及证据等。
(2)抓获经过载明,2018年2月10日18时10分许,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小寨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盘查时发现被告人谢黎波并抓获。
(3)户籍证明载明,案发时被告人谢黎波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黎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47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谢黎波多次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辩护人辩称李某2给付某的1.5万元应从诈骗数额中减去,本院认为,被告人谢黎波诈骗被害人付某的数额为3.6万元,车主李某2为将车赎回而给付付某的1.5万元并不影响被告人的诈骗数额,故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黎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该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辩称,其给李某1、付某、刘某1还过利息,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诈骗多次且数额巨大,至今亦未对被害人进行退赔,故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黎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八年二月十日起至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黎波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退赔赃款共计247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蔡淑芳
人民陪审员 段连琴
人民陪审员 崔蕾

书记员: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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