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谭传清,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萍,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州爱必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连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华洁,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谭传清因与被申请人苏州爱必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4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宝市监撤决字(2019)第131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撤销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的准予上海岳禾焊材有限公司设立的行政许可。
本院认为,谭传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蒋 晴
书记员:李 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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