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属,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兴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勇,湖北神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向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神农架林区松柏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属与被告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向某下落不明,待查明被告确切地址后,再行主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属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计1664元,由原告谭某属负担。
审判长 马建平
审判员 王维
审判员 郭伟
书记员: 赵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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