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利萍,女,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
被告:上海华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水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仁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利萍与被告上海华坚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谭利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谭利萍负担。
审判员:金志荣
书记员:张 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