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印青,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上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谢虹。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印青与被告上海鸿洋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印青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谭印青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谭印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叶晓晨
书记员:祁 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