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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多军与蒋新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谭多军,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蒋新碗,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
  原告谭多军与被告蒋新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多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新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谭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2.被告偿付原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经营废塑料生意,双方于2017年初相识。2017年上半年,双方开始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提供货物。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分别于2017年7月12日、7月19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2万元。同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蒋新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2日、7月19日,原告分别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3万元、2万元。2017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共计5万元,并承诺于2017年8月中旬全部支付至原告银行账户,如逾期还款按照每天40元支付违约金,另约定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名下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各一份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返还借款,现被告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还应偿付原告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蒋新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谭多军借款5万元;
  二、被告蒋新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谭多军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蒋新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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