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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天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某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谭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站,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
  负责人:陈从治,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遥,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天某诉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某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天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谭天某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曲昱佳,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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