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天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站,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
负责人:陈从治,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遥,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煜昊,上海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天某诉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杨某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天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谭天某负担。
审判员:蒋金秀
书记员:曲昱佳,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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