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申请人:刘芃芃,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龙,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萍,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志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谭某、刘芃芃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古棕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并以现金8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李志启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古棕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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