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小兵,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雨庭,上海法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生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小兵诉被告上海云端洗烫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小兵撤回起诉。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张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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