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小英,女,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陆雯婷,女,200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理人:谭小英,系原告陆雯婷之母。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耀利,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雨,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爱国,男,195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沈翠琴,女,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谭小英、陆雯婷与被告陆爱国、沈翠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谭小英、陆雯婷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谭小英、陆雯婷申请撤诉,经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小英、陆雯婷撤诉。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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