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平康,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现,上海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丁祥发。
被告:上海瑞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韩佳丽。
原告谭平康与被告上海融御商贸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谭平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谭平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伟兰
书记员:梁 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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