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建红,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村**号。2013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9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建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谭建红去到被害人杨某某均居住的佛山市顺德区**镇**村**号**房,撬门锁入内后,将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
2019年12月12日,公安民警在佛山市第一戒毒所抓获谭建红。破案后,赃款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 被告人谭建红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辨认笔录;5. 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建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建红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秀琳
2020年2月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谭建红现羁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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