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7231991********,汉族,大学本科,企业员工,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村委**村**巷**号,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路**村**幢**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粤QB****粤QB****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妹谭某乙及朋友陈某某由南向北行驶,至**道**道交叉路口左转弯时,遇潘某某驾驶粤QN****粤QN****号(事发时悬挂粤QM****粤QM****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程某某由北向南方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潘某某受伤、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谭某甲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20年5月27日,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重新作出事故认定,认定谭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6月18日,在广东省阳江市**直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谭某甲(甲方)及死者程某某一方(乙方)达成调解协议,甲方已支付乙方医疗费90762.94元,甲方同意对于乙方依法应获得的赔偿金及车辆维修费用,承诺配合乙方通过粤QB****粤QB****号车辆承保保险公司在理赔金中支付乙方。如果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可以足额履行支付乙方依法应赔得的赔偿金,则乙方应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医疗费90762.94元;如果保险公司支付的理赔金未能足额依法履行付清给乙方应获得的赔偿金,则尚欠款项由甲方承担支付。甲方额外再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13万元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金。死者程某某的家属对谭某甲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现场图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驾驶小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谭某甲以交通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梁永周
检察官助理 冯麒元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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