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谭新,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8********,汉族,小学文化,遂宁市安居区人,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乡**村**组**号,2018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于被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月。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8日凌晨6时10分左右,被告人谭新在船山区**网吧内,趁他人熟睡之机,盗窃他人蓝色vivox9手机一部,后销赃给余**。
2、2018年9月9日凌晨5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谭新在商务区**网吧,趁他人熟睡之机,盗窃他人vivoy55手机一部,自己使用一段时间后丢弃。
3、2019年7月19日6时33分许,被告人谭新在遂宁市船山区**路**巷**网吧内,趁他人熟睡之际,盗窃他人暗影黑鲨游戏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销赃给余**。经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为1800.00元。
4、2019年9月13日凌晨6时30分左右,被告人谭新在船山区**转盘**网吧内,趁他人熟睡之机,盗窃他人玫瑰金色oppoR9PLUS手机一部,后将手机销赃给余**。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00元。
5、2019年9月17日6时22分许,被告人谭新在遂宁市船山区**街**网吧内**电脑前盗窃他人挎包两个,包内有现金60元、白色苹果XR手机一部,经遂宁市船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被告手机价值人民币3945.00元。
6、2019年10月4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谭新在船山区**转盘**网吧内,趁他人熟睡之机,盗窃他人蓝色荣耀V20手机一部,后销赃给余**。
7、2019年10月6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谭新在**路**网吧内,趁他人熟睡之机,盗窃他人苹果6SPLUS手机一部,后销赃给余**。
8、2019年10月12日早上6时15分左右,被告人谭新在船山区**转盘**网吧内,趁他人熟睡之机,盗窃他人蓝色华为畅想手机一部,后销赃给余**。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0元。
9、2019年10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谭新在船山区**网吧,趁他人熟睡之机,盗窃他人华为荣耀not10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800.00元。
10、2019年10月21,被告人谭新在船山区**路**网吧内,趁他人熟睡之机,盗窃他人VIVOX9SL一部和星钻黑三星手机一部,后将三星手机销赃给余**,VIVOX9SL由于太旧以20元价格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材料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新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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